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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陆中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丰南支公司、何文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中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丰南支公司,何文伟,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791号原告:陆中军,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源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丰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负责人:李庆文,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何文伟,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胜利路4号。法定代表人:王贵林,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陆中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丰南支公司、何文伟、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陆中军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中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中军负担。审判员  丁贵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