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陈章敏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陈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5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居委会镇海北街93号205、206、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0001L3X20。主要负责人:郭明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芳,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陈章敏,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与被执行人陈章敏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闽0304民初20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被告陈章敏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xx街道xx街xx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C2xx3]。现由于该房地产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并进行处理,本案暂无法对该房地产进行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陈章敏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