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2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魏守波与吴亚斌、武汉宝源管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守波,吴亚斌,武汉宝源管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958号原告:魏守波,男,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俊,湖北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亚斌,男,汉族,武汉市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武汉宝源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城北小区6栋4单元402号。法定代表人:周正明。原告魏守波与被告吴亚斌、武汉宝源管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吴亚斌户籍地为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纸坊大街,经查其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国刚人民陪审员 王胜男人民陪审员 朱 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佑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