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翡翠园支行与王杨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翡翠园支行,王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执36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翡翠园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中路建管大厦一楼底商,组织机构代码91340500734979190X。负责人:胡坚,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杨,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雨山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翡翠园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皖05民初1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翡翠园支行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杨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服刑。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翡翠园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皖05民初1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铁审 判 员 艾海涛代理审判员 何祥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