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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3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星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张槎门市部、佛山星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星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张槎门市部,佛山星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招润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36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星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张槎门市部,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白坭村东白坊三街19号首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77862426E。负责人:谢木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国成,男,汉族,1986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系该门市部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星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市东下路45号首层P2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80607980R。法定代表人:黄健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国成,男,汉族,1986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系该公司张槎门市部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润满,男,汉族,1989年1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佛山星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张槎门市部(以下简称张槎门市部)、佛山星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招润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0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于2017年1月3日判决:“一、被告佛山市星辰旅行社有限公司张槎门市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招润满支付2016年5月10日至2016年8月10日期间的工资7298.85元及二倍工资差额4913.79元,合计12212.64元;二、被告佛山市星辰旅行社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招润满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免收诉讼费。”张槎门市部、星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和上诉请求是:2016年6月6日,张槎门市部的工作人员通过佛山市人力资源市场结识招润满,有与招润满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因张槎门市部的工作人员不能当场决定是否聘用招润满,须经相关领导审批,并告知招润满须等待通知。张槎门市部决定录用招润满时又因工作场所发生火灾,须重新装修,不能正常营业,致使招润满于2016年7月26日正式入职张槎门市部,工资待遇为1510元及其业绩利润的30%计提提成,并非其主张的底薪2500元及按销��总额的30%计提提成。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损害张槎门市部和星辰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张槎门市部、星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并判决驳回招润满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招润满承担。针对张槎门市部、星辰公司的上诉,招润满答辩称:以招润满在原审诉讼的起诉状内容为其二审阶段的答辩意见。张槎门市部、星辰公司在二审阶段申请证人刘某出庭作证,拟证明招润满的工资数额及招润满系于2016年6月12日入职。招润满质证认为,仲裁阶段招润满让何锦明在其案件中作证,张槎门市部及星辰公司称不认识何锦明,现张槎门市部及星辰公司又称招润满与何锦明是同时入职,故证人与张槎门市部及星辰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本院认证认为,证人刘某的证言并不属于二审阶段新的证据材料,且张槎门市部及星辰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其未在原审阶段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存在法定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本院对证人刘某的证言不予采纳。招润满在二审阶段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追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工资等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应适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处理。就本案二审的争议问题具体评析如下:一、劳动关系问题。双方对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事实并无异议,但双方对招润满的入职及离职时间各执一词,张槎门市部、星辰公司主张招润满系2016年7月26日入职,但招润满则主张其于2016年5月10日即入职。首先,对于入职时间,张槎门市部、星辰公司提交了张槎门市部2016年7月1日至9月1日的考勤记录拟证实,但��考勤记录仅能反映张槎门市部2016年7月至9月期间上班人员的考勤情况,张槎门市部并未提供2016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间该门市部上班人员的考勤情况,故对张槎门市部认为上述考勤记录能反映招润满未于2016年5月入职的主张不予采信。张槎门市部二审还申请证人刘某出庭作证拟证明招润满实际于2016年6月12日入职,但张槎门市部在提起本案上诉时又称招润满实际于2016年7月26日入职,对于其前后陈述不一致并未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对张槎门市部所主张的招润满的入职日期不予采信。其次,根据招润满填写的《简历表》以及佛山市嘉耀照明有限公司的《员工考勤表》、《考勤汇总表》,招润满至2016年5月13日仍在佛山市嘉耀照明有限公司工作,故对招润满主张其于2016年5月10日已入职张槎门市部工作的主张本院也不予采信。但由于张槎门市部作为用人方,其应承担管理其所��聘人员的职责,故张槎门市部应制作并保存有关其所招聘人员的入职、离职时间、劳动报酬等相关信息的员工名册等资料。因张槎门市部未能提供相应的可证明招润满入职、离职时间的员工名册或其他资料,结合招润满填写的简历表和佛山市嘉耀照明有限公司的员工考勤表等证据以及可查明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本院确认招润满于2016年5月14日入职张槎门市部,原审对此处理正确。双方在原审中均确认招润满实际于2016年8月10日离职,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二、工资问题。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张槎门市部作为用人单位应对招润满的月工资数额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虽张槎门市部主张招润满月工资构成为1510元加按照销售额的30%提成,但由于张槎门市部拒绝提供完整的工资支付台账以证实招润满的工资数额,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又因招润满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原审判决服判,原审确认其月工资为2500元,本院迳行予以确认。因张槎门市部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按时足额向招润满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工资,故张槎门市部应向招润满支付2016年5月14日至8月10日工资,经核算,张槎门市部应向招润满支付工资合共7298.85元,原审对此核算正确,应予维持。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招润满在职期间,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张槎门市部应向招润满支付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8月1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按照前述认定的招润满每月工资数额核算,上述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4913.79元,原审对此核算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四、责任承担问题。由于张槎门市部系星辰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星辰公司应对张槎门市部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星辰公司上诉称无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没有理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佛山星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张槎门市部、佛山星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庆莉代理审判员  侯 进代理审判员  周 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郅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