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4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枭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大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702执4250号驻马店市大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你与丁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豫17**民初6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枭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被告应于手续办理完毕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首付款113115元、原告已偿还的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59774.96元。并支付违约金866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西园支行营业室户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特此通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