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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北京万丰达耐磨材料厂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万丰达耐磨材料厂,赤城县忠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18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万丰达耐磨材料厂,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村北。法定代表人张旭升,经理。被执行人赤城县忠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龙关镇尤家沟村。法定代表人张有庆。申请执行人北京万丰达耐磨材料厂与被执行人赤城县忠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京0114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万丰达耐磨材料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赤城县忠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我院于2017年5月4日查封赤城县忠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赤城县龙关镇尤家沟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2017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3日),因与标的额相差悬殊,故无法处置。于2017年5月4日冻结赤城县忠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赤城县宝龙炉料有限责任公司占11%的股权。于2017年5月3日冻结赤城县忠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赤城县农村信用联社×××号账户。申请执行人北京万丰达耐磨材料厂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赤城县忠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1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