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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德源与陈渭源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853号本院于二○一七年七月四日对上诉人陈德源与被上诉人陈渭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2民终185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2民终1853号民事判决书中“被上诉人陈德源辩称,原审法院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之处,服从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补正为“被上诉人陈渭源辩称,原审法院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之处,服从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苏02民终1853号民事判决书中“陈德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陈渭源将拆毁的坐落于原青石路5号现中山路830号房屋天井内双方父亲所造的生活间恢复原状;2、陈渭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补正为“陈渭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陈德源将拆毁的坐落于原青石路5号现中山路830号房屋天井内双方父亲所造的生活间恢复原状;2、陈德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判长 谢 伟审判员 潘晓峰审判员 李 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冬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