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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7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华润与黄国平、中山市秉信企业投资策划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润,黄国平,中山市秉信企业投资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7141号原告:刘华润,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健伟,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国平,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香,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秉信企业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颐景苑E5A型27幢102-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3640665K。法定代表人:梁新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燕,女,业务经理。原告刘华润与被告黄国平、中山市秉信企业投资策划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刘华润于2017年7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另案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华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润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刘华润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王 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詹绮婷王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