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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刘庆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庆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850号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南关邮支局小区B幢2单元3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0533478833R。法定代表人:彭杨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伙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霞,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庆国,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还是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强,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庆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预收),由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晓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海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