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7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于威伟与顾冰、顾全、顾昱、于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威伟,顾冰,顾全,顾昱,于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7093号申请执行人于威伟,女,195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顾冰,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顾全,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顾昱,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于璐,女,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区。于威伟与顾冰、顾全、顾昱、于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8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继承人顾育芝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8号院13号楼2单元18号房屋归原告于威伟所有,被告顾冰、谷昱、顾全、于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上述房屋过户至于威伟名下,因房屋过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于威伟负担。顾冰、顾全、顾昱、于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威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8号院13号楼2单元1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过户至于威伟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