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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史丽丽申请执行河南省豆腐王饮食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丽丽,河南省豆腐王饮食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史丽丽,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省豆腐王饮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国进,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国进,董事长。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豫04民终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豆腐王饮食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款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逢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