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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十堰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1民初23号原告:十堰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车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颖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伟,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县支公司,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沿江大道63号。法定代表人盛韶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应招,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原告十堰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十堰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十堰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十堰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源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段腾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