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建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02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胜,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被告人张建胜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胜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建胜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厂某宿舍,趁他人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李某放于其宿舍窗台上的价值人民币2300余元“VIVO”牌X9i型手机1部。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全部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归案后,被告人张建胜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建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建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建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照片、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商品保修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人口信息、情况说明、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张建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建胜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且本案赃物已追回,本院依法对其单处罚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建胜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石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