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6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徐某与蔡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蔡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1民初6734号原告:徐某,女,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宇峰,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男,199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彩,女,1968年5月9日出生,住诸暨市。系被告蔡某的母亲。原告徐某与朱亚彩、被告蔡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原告撤回对朱亚彩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宇峰、被告蔡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一、朱亚彩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3月8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朱亚彩和被告蔡某在被继承人蔡国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3月8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审理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请,并变更第二项诉请,要求被告蔡某在被继承人蔡国的遗产价值范围内独自承担偿付之责。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7日,蔡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一年。借款发生后不久,蔡国因病死亡,蔡国死亡时未归还原告借款。被告蔡某系蔡国儿子,朱亚彩系蔡国妻子,朱亚彩和被告蔡某亦未归还原告借款。原告查明,蔡国生前有二处房产,即坐落于诸暨市××石壁湖村××田外房屋××以及××于××东街道××花园××单元××室房屋一处。原告认为,原告与蔡国之间的借款关系真实合法有效,该债务发生在其与朱亚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系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朱亚彩应承担直接清偿责任。蔡国已死亡,朱亚彩和被告蔡某作为遗产继承人,也应当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向原告清偿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审理中,原告明确蔡国死亡时间为2014年8月30日,遗产为坐落于诸暨市××石壁湖村百寸田外房屋一处。被告蔡某答辩称:蔡国名下没有什么遗产,就算石壁湖村的房屋是有的,也要放弃继承。原告徐某和被��蔡某为证实各自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注销户口证明、户籍证明、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档案查询单、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等证据各一份,经质证,原、被告对证据本身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并结合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3月7日,蔡国因需向原告徐某借款15000元,借期一年。为此蔡国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蔡国未能还款。借款时,蔡国与朱亚彩已经离婚。2014年8月,蔡国因故死亡。蔡国生前尚有坐落于诸暨市××石壁脚村百寸田外的房屋一处,土地证书号为2-1994-030-00172。审理中,被告向本院提交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声明放弃对上述财产的继承权。另查明:被告蔡某系蔡国儿子。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与蔡国之间的借贷行为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蔡国未按约向原告徐某向原告归还借款,显属违约,理应承担偿付之责。蔡国已死亡,且遗留合法财产,被告蔡某作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应在继承蔡国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被告蔡某声明作出放弃继承蔡国上述遗产的意思表示,其仍应以被继承人蔡国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负责清偿。现原告要求被告在继承蔡国遗产范围内归还借款15000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某以被继承人蔡国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代蔡国清偿原告徐某的借款15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3月8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自行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50元,由被告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应雨光人民陪审员 陈章乔人民陪审员 黄伟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郦利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