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民初4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翁若唐、林惠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若唐,林惠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初4924号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香槟路13号闽城小区2号楼506单元。法定代表人:林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夏梅、郑锋妹,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若唐,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林惠玉,女,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翁若唐、林惠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