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民辖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华创机电有限公司、江西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华创机电有限公司,江西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辖终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缙云大道**号附*号*楼。法定代表人:范建国,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信丰县工业园中端南路。法定代表人:黄仁珠,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华创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2017)赣0722民初79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华创机电有限公司上诉称,1、确定案件管辖应当首先确定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基础法律关系应当以2017年2月21日的总对账单来确定,该对账单没有约定管辖,信丰县法院没有管辖依据;2、“订购单”正文没有任何涉及管辖的文字条款,关于“约定管辖”的印章明显是原告方事后自行加盖的,上诉人不认可该印章的真实性。本案应当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华创机电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江西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决定调解解决本次纠纷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重庆华创机电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华创机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文科审 判 员 姜昊昂审 判 员 何树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