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许运星诉被告醴陵市财政局国有资产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运星,醴陵市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81行初9号原告许运星,男,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委托代理人殷进文,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决定和解,提起上诉等权利。被告醴陵市财政局,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江源路16号。法定代表人夏春良,局长。委托代理人钟紫芳,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运星诉被告醴陵市财政局国有资产行政管理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运星负担。审 判 长 张 慎代理审判员 游 双人民陪审员 吴同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