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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正付与赵玉贵、赵爱丰、兰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付,赵玉贵,赵爱丰,兰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21民初885号原告李正付,男,1969年2月27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被告赵玉贵,男,1947年11月9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被告赵爱丰,男,1980年1月9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被告兰雪,女,1982年9月25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原告李正付与被告赵玉贵、赵爱丰、兰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秀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正付及委托代理人孙德东、于殿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玉贵、赵爱丰、兰雪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正付诉称,被告赵玉贵系赵爱丰父亲,兰雪系赵爱丰妻子。2014年7月1日三被告向原告李正付借款人民币3万元,双方约定年利息1.5分,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赵玉贵、赵爱丰、兰雪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逾期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12750元(自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5月2日),其余利息按约定给付,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庭提供借条一张,证明三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赵玉贵、赵爱丰、兰雪未向本庭提供证据,未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赵玉贵系赵爱丰父亲,兰雪系赵爱丰妻子。2014年7月1日三被告向原告李正付借款人民币3万元,双方约定到期日为2015年7月1日,年利率1.5分,到期本利一次还清。被告赵玉贵、赵爱丰、兰雪共同以欠款人身份给原告李正付出具借条一张。逾期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12750元(自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5月2日),其余利息按约定给付,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李正付提供的借条证明原告李正付与被告赵玉贵、赵爱丰、兰雪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赵玉贵、赵爱丰、兰雪作为共同欠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赵玉贵、赵爱丰、兰雪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按本金3万元,年利率1.5分计算,自2014年7月1日至本案判决给付之日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玉贵、赵爱丰、兰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正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按本金3万元,年利息1.5分计算,自2014年7月1日至本案判决给付之日止)。被告赵玉贵、赵爱丰、兰雪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元、诉讼保全费470元,合计904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赵玉贵、赵爱丰、兰雪负担,执行前款时一并返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秀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俊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