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执169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与江苏亚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江苏亚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长帆电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嘉纶新材料有限公司,胡建亚,万秀兰,胡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169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北路168号。负责人蒋永武,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亚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安东丰路28号。法定代表人:万秀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经济开发区泓枫路8号。法定代表人:蔡金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市长帆电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长帆路2号。法定代表人:陶克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嘉纶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安人民路55号。法定代表人:马树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建亚,男,1956年12月21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万秀兰,女,1954年3月5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胡玉祥,男,1935年4月27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与江苏亚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长帆电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嘉纶新材料有限公司、胡建亚、万秀兰、胡玉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苏0412民初12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5162215.62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及调查,并对被执行人江苏亚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常州市长帆电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胡建亚、万秀兰所有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分配所得33631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的登记信息,银行无足额的存款,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锟审判员 臧焕明审判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伟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