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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葛扣平与大丰市安平农作物专业合作社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扣平,大丰市安平农作物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724号申请执行人:葛扣平,男,196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大丰市安平农作物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56293474-5,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草庙镇黄海路45号。法定代表人:熊安平,该合作社社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扣平与被执行人大丰市安平农作物专业合作社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大丰市安平农作物专业合作社已歇业,注册所用办公场所为租赁使用。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寅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