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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5民初8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赵云峰与被告绥芬河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峰,绥芬河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5民初810号之二原告:赵云峰,男,汉族,黑龙江省利通油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朗江路。被告:绥芬河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楠山明珠大酒店。法定代表人付荣志,男,董事长。原告赵云峰与被告绥芬河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赵云峰于2017年7月10日以与被告绥芬河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云峰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云峰撤诉。案件受理费X4728元,减半收取计X7364元,由原告赵云峰负担。审 判 长  许 戬审 判 员  陈卫仕审 判 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 岩书 记 员  唐玉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