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谢长波与邬志成、邬志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长波,邬志成,邬志胜,广州我来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大数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785号申请执行人:谢长波,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邬志成,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被执行人:邬志胜,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被执行人:广州我来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2号1816房。法定代表人:邬志成。被执行人:广州大数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明路13号702房。法定代表人:邬志成。申请执行人谢长波与被执行人邬志成、邬志胜、广州我来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大数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中案字第1445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仇万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