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凯春与王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春,王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372号原告:李凯春,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明炬胡同***号,现住海伦市海事达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王贺,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系路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前进乡兴乐村2组,现住海伦市盛世花园9号楼16号车库南面。原告李凯春与被告王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凯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贺偿还借款200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王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1日王贺向李凯春借款200000.00元,约定2016年2月20日还款。借款到期后王贺未偿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贺于2017年7月12日前给付原告李凯春借款30000.00元,于2017年7月20日前给付原告李凯春借款170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计为2150.00元,由被告王贺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雪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