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与河南省诚信食品有限公司、郭声亮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河南省诚信食品有限公司,郭声亮,贾素萍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510号原告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建设西路,组织机构代码证:56104873-3。法定代表人韩冰,系该事务所主任。被告河南省诚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站集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6846397523。法定代表人魏永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郭声亮,男,汉族,成年人,住河南省虞城县,系河南省诚信食品有限公司原经理。被告贾素萍,女,汉族,成年人,住河南省虞城县,系河南省诚信食品有限公司原会计。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河南省诚信食品有限公司、郭声亮、贾素萍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李 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姜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