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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辛作中、青岛大波高科生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作中,青岛大波高科生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86号申请执行人辛作中,男,197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青岛大波高科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开发区世纪大道287号。法定代表人张林,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作中与被执行人青岛大波高科生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5370元,被执行人履行5370元,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平劳人仲案字(2016)第72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青岛大波高科生物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林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