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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长沙田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任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田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439号原告:长沙田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展览馆路046号第001栋601房。法定代表人:罗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友明,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静,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长沙田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任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田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计57元,由原告长沙田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