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6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静与杨灿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杨灿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405号原告:杨静,女,汉族,1969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杨灿明,男,汉族,成年,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静诉被告杨灿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静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静负担。审判员  张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