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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3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某1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某1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901号原告:张某,女,1993年8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被告:宋某1,男,1974年7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2,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1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宋某1立即给付工资款2385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在被告宋某1经营的公司从事会计工作,2016年12月原告向被告宋某1提出辞职,经双方结算被告宋某1尚欠原告工资2385元,被告宋某1于2017年2月16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至今被告宋某1仍未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以被告宋某1拖欠其工资2385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查:2016年8月18日,原告张某与案外人赤峰博鑫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原告张某在赤峰博鑫物流有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合同限期自2016年8月18日至2017年8月18日止,月工资2000元。原告张某于2016年12月离职,经双方结算被告宋某1为原告张某出具欠条一枚,载明欠原告张某工资2385元。赤峰博鑫物流有限公司为依法设立的公司,原告张某应向该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劳动报酬,故原告张某起诉主体有误。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向原告张某释明,征求其是否同意追加赤峰博鑫物流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张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只要求被告宋某1支付工资款,故原告张某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夏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