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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张辉、张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张雷,杨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2827号申请执行人:张辉,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张雷,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杨莉,女,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本院在执行张辉申请执行张雷、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辉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执28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丁绿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