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安徽焕森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安徽焕森贸易有限公司,安徽饕餮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吴伟,许丽,李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978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负责人:何鹏飞,行长。被执行人:安徽焕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饕餮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君。被执行人:吴伟,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许丽,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李春龙,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2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焕森贸易有限公司、安徽饕餮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吴伟、许丽、李春龙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666898.26元【其中本金19499950元,利息3798142.26元(暂计至2017年5月24日,后期顺延计算),律费200000元,案件受理费77830元,案件执行费90976元】,或查封、提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倪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