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21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振明与京山县永强粮油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明,京山县永强粮油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民初1204号原告:张振明。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同山,天门市陆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京山县永强粮油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贤松,执行董事。原告张振明与被告京山县永强粮油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张振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振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振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672元(已减半),由张振明负担。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王一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