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任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939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被告任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证据不足,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丁建文代理审判员 钟思可人民陪审员 丁兆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