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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任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939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被告任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证据不足,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丁建文代理审判员  钟思可人民陪审员  丁兆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