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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法院与被执行人浦廷海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371号被执行人:浦廷海,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原高唐县邮政局固河支局浦庄三农服务站负责人,住高唐县固河镇浦庄村1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浦廷海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处罚金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浦廷海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金额50000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善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