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苏心宽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后三富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心宽,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后三富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5民初2543号原告:苏心宽,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军(原告之子),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后三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后三富村。负责人:王金志,该村委会主任。原告苏心宽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后三富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心宽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后三富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心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工费2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7年至2015年,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村委会看树,每年3000元,九年共计27000元,被告均没有给付过原告一分钱,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以村委会无钱进帐为由一拖再拖,至今未付。现原告由于常年在外看树受冷风寒染上多种疾病,急需用钱治疗,可被告仍然找出各种理由拒不给付。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恳请人民法院依据事实支持原告的之诉请,以保护合法人权益不受侵害。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后三富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欠条1张(2015年7月14日),证明被告欠原告看树工资27000元。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原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后三富村民委员会,后名称变更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后三富村民委员会。被告从2007年起雇用给村集体看管树木,直至2015年。2015年7月14日被告处原主任武虎明给原告出具《欠条》1张,内容为:”我村村民苏心宽,给村委会看树,时间从2007-2015年,每年3000元,共计27000元。”该欠条落款处加盖了村委会公章。本院认为,被告雇用原告从事看树的工作,原告已经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当按约定给付原告劳务费用。原告提交的欠条有被告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盖有公章,本院予以采信,现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27000元未付,应当承担给付责任。综上所述,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后三富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苏心宽劳务费2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计2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光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