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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8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红英等与北京市福云大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红英,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新民,石艺英,北京市福云大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周正华,天津腾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纪虹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2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红英,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女,2004年8月1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马红英(李某1之母)。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女,2009年3月2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马红英(李某2之母)。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3,女,2012年10月1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马红英(李某3之母)。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民,男,1952年11月9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石艺英,女,1953年5月18日出生。六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河北王洪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福云大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小辛庄村委会南520米。法定代表人:张春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汝江,男,北京市福云大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正华,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河北京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腾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产业功能区二号路南侧东段。法定代表人:周正华,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纪虹全,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斌,河北京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红英、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新民、石艺英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福云大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周正华、天津腾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纪虹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民初11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马红英、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新民、石艺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马红英、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新民、石艺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红英、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新民、石艺英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红英、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新民、石艺英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周熙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李晓晴书 记 员  崔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