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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1执1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栓英、庞士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栓英,庞士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1执17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栓英,男,195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庞士涛,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河北省晋州市人,住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31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庞士涛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崔新民审判员  李书亮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丁彦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