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4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有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刘智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有建,刘智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669号原告:朱有建,男,195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章林,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莉佳,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智黎,男,1993年7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北碚区,现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双柏路37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3234828F。法定代表人:王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贤平,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有建诉被告刘智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有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有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有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有建负担。审判员 贾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左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