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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1执236号被执行人刘群,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于,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刘群犯盗窃罪涉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4)港刑二初字第0008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人刘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被执行人刘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7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群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及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群的财产情况进行两次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刘群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住房情况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查询,未有反馈。被执行人刘群刑满释放后,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000元。上述事实,有本院查询材料、委托查询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财产刑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对被执行人刘群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刘群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明智审判员  张善华审判员  孙兴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