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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某、师某某、张某某与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师某某,张某某,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16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申请执行人:师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法定代理人:张某(身份信息同上)。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张某武,该组组长。张某、师某某、张某某与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字1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第四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张某、师某某、张某某征地补偿款21062元。诉讼费325元,由被告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结付申请人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第四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张某、师某某、张某某征地补偿款21062元,诉讼费325元。本案执行费2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第四村民小组银行存款21607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应文代理审判员  刘 明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