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登封市三利建材有限公司与浚县丕山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登封市三利建材有限公司,浚县丕山水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23号申请执行人登封市三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法定代表人景永贞,总经理。被执行人浚县丕山水泥厂,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申庆山,厂长。本院在执行登封市三利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浚县丕山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因被执行人浚县丕山水泥厂名下财产被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查封在先,需等待另案处理结果。现被执行人浚县丕山水泥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浚县人民法院(2014)浚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