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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文玉明与廖加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玉明,廖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4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玉明,男,1978年10月17日生,汉族,思南县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廖加林,男,1063年11月15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申请执行人文玉明依据生效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484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廖加林偿还申请人文玉明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5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92.5元,执行费2975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廖加林无车辆,有少量存款,因金额太小,无扣划必要。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廖加林所有的房屋已在2016年1月转移给案外人黄开碧。本院通知被执行人廖加林到庭,申请人文玉明与廖加林达成和解协议,但廖加林未按和解履行,并隐匿其行踪,执行员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高。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48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厚羿审 判 员 卢 松审 判 员 梁仕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陈 果书 记 员 陈 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