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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14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海车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骏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车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骏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4446号原告:上海车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杜明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路枫,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卫,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骏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许英波,职务不详。原告上海车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骏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车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车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车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王嘉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钱 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