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清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清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843号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清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彦英。被告:刘佳。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清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清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清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清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清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洪曙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君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