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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2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宋祥珍与柳再芝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祥珍,柳再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宋祥珍,女,汉族,生于1957年8月27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柳再芝,女,汉族,生于1963年3月20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原告宋祥珍诉被告柳再芝健康权纠纷一案,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云062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柳再芝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宋祥珍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柳再芝在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坪信用社的2100014428xxxxx的个人储蓄账户有存款,裁定冻结并划拨柳再芝在该处存款4224.16元到巧家县人民法院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巧家玉屏支行处24-03320104xxxxx账户内,用于给付宋祥珍的案款及柳再芝应承担的执行费。该款已交由权利人宋祥珍领取,本案标的执行完毕,应结案归档。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世坤执行员  宋贤权执行员  高天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敏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