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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2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与被告岳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岳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94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住所地伊春区。法定代表人:张程,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平,职务该分行科员。被告:岳阳,1981年6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与被告岳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4.00元,减半收取72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宏审 判 员  管宏晶人民陪审员  赵喜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曦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