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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5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罗丽与沃拉孜别克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丽,沃拉孜别克,哈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5执61号申请人:罗丽,女,汉族,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奇台镇文化东路。被执行人:沃拉孜别克,男,哈萨克族,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农业试验场。被执行人:哈迪霞,女,哈萨克族,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塔塔尔乡。申请执行人罗丽与被执行人沃拉孜别克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新2325民初11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限届满。申请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77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7700元(不含逾期利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新2325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   明审判员 热合麦提·铁木尔审判员 潘   俊   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阿 里  木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