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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郝丽艳与河北津盐体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丽艳,河北津盐体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774号原告:郝丽艳,女,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被告:河北津盐体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杨集乡茄子刘村。法定代表人:刘桂芳,董事长。郝丽艳与河北津盐体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原告郝丽艳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丽艳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郝丽艳负担。审判员  王金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