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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04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4-28

案件名称

刘萍诉张波于立波马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萍,张波,马红娟,于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4民初2005号原告刘萍,女,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张波,男,其他信息不祥。被告马红娟,女,其他信息不祥。被告于立波,男,其他信息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萍诉张波、马红娟,于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萍于2017年6月28日以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应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萍负担。审判员  王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