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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民0722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曹殿红与孙殿明、汉唐装饰公司、长岭县天赋广场哈尼儿童乐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殿红,孙殿明,汉唐装饰公司,长岭县天赋广场哈尼儿童乐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民0722民初985号原告:曹殿红,男,1975年6月7日生,汉族,住长岭县。被告:孙殿明,男,1968年1月5日生,汉族,住长岭县被告:汉唐装饰公司,经理郝佳伟,住长岭县。被告:长岭县天赋广场哈尼儿童乐园。地址: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殿红与被告孙殿明、汉唐装饰公司、长岭县天赋广场哈尼儿童乐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长岭县天赋广场哈尼儿童乐园不是适格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殿红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常立彬审判员  姚德满审判员  苗建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海燕 搜索“”